第七十条

有效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该项目共有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中共同分担。

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凭业主大会的书面决定,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划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主管理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使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