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或者自主管理。业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既有专项维修资金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调整为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书面决定,向所在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手续。

业主有权对统一管理或者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