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检查维护制度,加强对电梯、消防、建筑幕墙、户外广告设施、墙外挂设空调室外机等设备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征集业主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问题,及时通知、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

(二)属于专有部分或者专有设备的问题,及时通知、督促责任人维修;

(三)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组织维修;

(四)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道、管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问题,及时通知、督促相关专业单位组织维修;

(五)属于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依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