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以及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支出。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益不得用于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国家和省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