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前款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益,是指利用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共有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置广告设施的收益,利用共有道路停车收费的收益以及相应利息等业主共有物业收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