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住宅物业保修责任。住宅物业保修责任的范围、期限、具体方式应当载入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和物业买卖合同。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向业主提供银行保函等方式,履行物业的保修责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质量保证责任履行、建设单位解散时保修责任承接等保修事项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