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建设工程的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专业单位督促落实;

(二)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并供业主查询;

(四)按照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五)配合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