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预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

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临时管理规约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由房屋买受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