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参照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结合前期物业管理特点制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