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的。

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