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的。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