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条有效筹备组由业主、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等组成。筹备组组长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妨碍筹备组的成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