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数据应用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以算力中心、数据中心、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基础设施为依托的数据产业特色园区,打造“数创港”等数据产业集聚区品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推动数据产业与制造业融合,支持制造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专业服务机构联合,促进数据在制造业全产业链集成运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