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数据应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受托方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中间数据、结果数据均不享有使用、经营的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受托处理结束后,受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人要求返还、删除数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