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数据应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数据处理者所处理的数据应当具有合法来源。数据处理者对其在自身或者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前提下收集、产生的数据,依法享有持有、使用和经营权益。本条例所称数据处理者,是指在数据收集、使用、加工等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