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等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

(二)组织实施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等规划;

(三)对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负责良渚古城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监测等工作;

(五)组织良渚古城遗址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良渚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指导和组织良渚古城遗址相关的文化产业发展工作;

(七)其他与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