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在遗产区、缓冲区内,因文物保护需要,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外迁补偿机制,按照“群众自愿、政府引导、规划调控”的方式,逐步有序地引导遗产区、缓冲区内占压遗址本体的农村村民住宅向外搬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