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良渚古城遗址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良渚古城遗址的行为。

对在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