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规划衔接、政策协同、监测评估和监督等机制,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本省推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有关省、市建立规划协同机制,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强化重大问题联合研究、重大项目协同推进、重大政策共同实施,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