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第十七条有效编制规划应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参与,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编制规划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