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编制规划应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参与,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编制规划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