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四)审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

(五)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审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六)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九)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第三、四、七、九项规定的职权。

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