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工矿企业、学校及其他容易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单位,应当配备掌握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发生在本单位区域内的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