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日常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

(二)行政执法资格确认;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四)行政执法质效评议;

(五)行政执法工作检查;

(六)重大行政执法处罚决定备案;

(七)监测研判和统计分析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依法开展专项监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