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南宁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林业、侨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参与殡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