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火葬区内的坟墓因建设需要迁移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会同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当地媒体刊发迁坟启事并在建设用地张贴迁坟通告;通知墓主在两个月内认领起葬;

(二)对逾期不办理迁坟手续的,由殡葬服务单位绘图编号入册后起葬,对遗体土葬的予以火化,骨灰保留两年;期满后墓主仍不认领的,由殡葬服务单位处理;

(三)无墓碑又无人认领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按无主坟予以处理;

(四)坟墓迁移、绘图编号入册、起葬火化、骨灰保存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支付。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