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办理丧事举行宗教仪式的,按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的规定执行。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凡患传染病死亡的人员,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