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和土葬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火葬区的医疗单位应建立在本医院死亡人员遗体管理制度,防止遗体被偷运。对偷运和强抢遗体的行为,医疗单位应予制止并通知民政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