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火葬区的医疗单位应建立在本医院死亡人员遗体管理制度,防止遗体被偷运。对偷运和强抢遗体的行为,医疗单位应予制止并通知民政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