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三章 发展和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可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