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支持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开展讲学交流、课题攻关、人才培养等工作。

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完善专业人才双向交流聘任制度,畅通企业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学校教师到企业任职的渠道。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实践。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