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第十四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等工作。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