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给予相应的支持。

鼓励职业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建设。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