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