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指标体系、法治建设重点任务清单,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