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

鼓励调解组织和调解行业协会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