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涉及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等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或者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行政调解申请。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法定不适用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