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内河管理实行名录制度,具体名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城市内河名录,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

城市内河名录的内容包括城市内河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河道岸线、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管理范围等事项。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