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城市内河岸线;(二)围河造地、围垦河道;(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截弯取直或者填堵、缩减、硬化城市内河;(五)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未经审批或者登记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内河设施和破坏城市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