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城市内河岸线;

(二)围河造地、围垦河道;

(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截弯取直或者填堵、缩减、硬化城市内河;

(五)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未经审批或者登记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内河设施和破坏城市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