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包括下列内容:(一)日常用火,燃香、燃烛、焚纸等祭扫用火,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野外用火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要求;(二)使用电器设备、电动车辆充电等日常用电的消防安全要求;(三)保障消防车道畅通以及消防水池、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要求;(四)其他由村民约定的防火事项。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