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知识、逃生自救技能等的宣传教育,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面向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