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