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