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农村消防安全的行为:(一)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二)将电气线路敷设在潮湿区域或者炉灶、烟囱等高温区域,或者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三)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或者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放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农村消防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