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鼓励社会资本和入廊管线单位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