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由政府依法确定的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由协议确定的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