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由政府依法确定的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由协议确定的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