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档案信息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