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制定现场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定期评估运行状态,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监控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

(四)按照地下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对材质落后、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老旧地下管线进行更新改造,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地下管线附属设施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五)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六)建立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