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广播、有线电视、工业等管道、线缆、管沟及其附属设施(含井盖、箱盖、检查井、防坠落网等),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地下综合管廊。

本条例所称管线单位,是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