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道燃气建设维护第九条有效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用户使用燃气的,已经开通管道燃气的应当使用管道燃气。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