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有关燃气安全、经营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燃气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对查证属实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