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供气区域和燃气种类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